據:民用航空法第99條之13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公告除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 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 區域,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 如附件。 二、遙控無人機操作人遵守事項: (一)遙控無人機操作人應遵守「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 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並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制 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以外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 未經同意進入之遙控無人機,相關政府機關(構)可採取 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取締 ;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 (二)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本公告附件所載禁止或限 制之區域、時間及其他事項內執行業務者,應依「民用航 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四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申請本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 意後,始得為之。遇不可抗力之情況時,其申請期限得不 第1頁,共4頁 受活動日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之限制。 (三)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九第二項規定,遙控無人 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 責任。 (四)遙控無人機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依「民用 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及「遙控無人機管理規 則」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應遵守下列事項: 1、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距地面或水面四 百呎。 2、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3、不得裝載依「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 險物品。 4、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 制 5、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動。 6、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7、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之任何工具延 伸飛航作業距離。 8、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控無人機。 9、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其周遭狀況 10、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或障礙物接 近或碰撞。 11、應遠離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鐵道、建築物及障礙物 三十公尺以上。 12、不得於移動中之車輛或船艦上操作遙控無人機。 13、最大起飛重量未逾二十五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 無人機最大飛行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八十七海浬或一 百六十公里。 14、延伸視距飛航者,最大範圍為以操作人為中心半徑九 百公尺、相對地面或水面高度低於四百呎內之區域, 第2頁,共4頁 且目視觀察員應與遙控無人機保持目視接觸,並提供 操作人必要之飛航資訊。 (五)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時,除應遵守「民用航空法」及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有關註冊、檢驗、人員操作證等 相關之規定外,其他法規對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另有規定 者,依其規定。 三、本府另對本市災害預防、復原重建或災害以外之緊急情況( 如溺水救難急需),因應變需從事無人機活動時(範圍在禁航 區、限航區、航空站及飛行場四周一定範圍距離外或距地表 高度400呎以下),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33條第2 項規定,應由現場指揮官/負責人向地方政府申請同意,其申 請方式說明如下: (一)本市無人機業務主管單位為本府交通局,災害發生於上班 日時,由災害權管機關填送遙控無人機緊急情況使用申請 同意書核備。 (二)因本府交通局非24小時備勤單位,倘災害發生於非上班時 間或救災時效考量者,由無人機緊急情況操作申請經災害 權管機關現場指揮官或指定之現場負責人員同意後,即可 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前述現場指揮官或負責人員需全程 督導無人機活動作業並予負責,災害權管機關於事後上班 日5日內補送遙控無人機緊急情況使用申請同意書備查, 未依規定提送者,擬依「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操作人違反民 用航空法相關法規量罰標準表」裁罰。 四、為落實遙控無人機管理,各場地管理機關應依民用航空法第 99條之13第7項規定(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 無人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辦理 。另本府對遙控無人機管理及取締分工如下: (一)本府交通局接獲違規案件通報後,應即至「遙控無人機管 理資訊系統」查詢遙控無人機之註冊及申請飛航活動等相 關資料。 第3頁,共4頁 (二)如接獲通報違規地點為各場地管理機關管轄,由場地管理 機關到場勸導、制止或排除,同時依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 法相關規定辦理調查事實、證據或相關處置,並將相關證 據資料交予本府交通局辦理裁罰事宜;若違規地點無各場 地管理機關管轄,由本府交通局依上開程序辦理。必要時 ,得請本府警察局派員抵達現場協助取締。 (三)前揭「必要時,得請本府警察局派員抵達現場協助取締」 之情形如下: 1、涉及於本市5,000人以上之大型活動。 2、涉及維安勤務。 3、涉有危害公共安全、刑事案件或其他犯罪嫌疑之情形( 如以遙控無人機投擲爆裂物或噴灑不明液體、粉末等 4、權責機關實施前揭取締、稽查、檢查、到場、強制及其 他職務事項,遇有危害非經本府警察局派員協助不足以 排除,或因該危害而有妨礙公安秩序者。 五、本市公告禁止活動區域同步上傳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遙控無人 機管理資訊系統網頁提供民眾查詢(網址:http://drone.caa.go v.tw/)° 六、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違反本公告事項者,本府將依 「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二規定,禁止活動,並最 高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 ;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 機。
本市禁止或限制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區域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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