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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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本府110年4月8日府衛疾字第1100070105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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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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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揭措施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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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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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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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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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對象及指定場所:出入本市公、民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之攤商、消費者、運送人及其他出入本公告指定場所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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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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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配合之防疫措施:應全程配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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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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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前項防疫措施且經勸導仍不遵循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今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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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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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向教職員工生宣導依旨揭公告措施配合辦理,本案附件可逕至本局首頁(網址:https://www.tyc.edu.tw/)/肺炎防疫/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專區處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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