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轉知「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自112年3月21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行政院112年3月21日院授人給字第1120000683號函辦理。 |
二、 | 行政院前以91年11月8日院授人給字第0910045929號函訂定旨揭裁判費支給標準數額表,現因配合教育部訂定「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並自112年3月2日生效,裁判費支給事項自是日起即應依該表規定辦理。 |
三、 | 檢附行政院原函及「軍公教員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運動競賽裁判費支給表」影本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