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檢送教育部新修正之公立學校教職員遺族申請一次退休金餘額及延長給卹案件相關書表各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查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5條第5項規定:「亡故退休教職員遺族依第一項規定擇領遺屬年金後,有死亡或其他法定喪失遺屬年金原因,致應終止領受遺屬年金時,應依前條規定計算亡故退休教職員應領之一次退休金,扣除其與遺族已領之月退休金及遺屬年金後,若有餘額,應由其餘遺族,按第43條規定之順序及比率領受之。」 |
二、 | 為應實務作業需要並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自112年1月1日起修正為18歲,教育部107年8月21日臺教人(四)字第107133315號函(諒達)函送之「遺屬一次(年)金(或一次退休金餘額)申請書(公立學校教職員)」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遺族撫卹金延長給卹事實表」酌予修正;另新訂「退休公立學校教職員遺族一次退休金餘額請領順序系統表」及「亡故退休教職員遺族代表領受一次退休金餘額同意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