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2年3月1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20025306號函辦理。 |
二、 | 教育部前以103年1月17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08904A號函(諒達),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性別人權及促進性別平等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該公約第4條訂有「為促進性別平等及保護母性之特別措施」,本局業已請本市高中職學校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修訂學生請假相關規定,納入女性學生申請生理假相關事宜。 |
三、 | 建請學校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24條第5項之意旨,修訂學生請假相關規定: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為尊重個人生理隱私,該假別無需出示證明。 |
四、 | 另為保障女性學生申請生理假之權益,請學校於訂定請假規定流程及請假系統設定,確實保障申請生理假程序的便利性及個人生理隱私,並於相關會議或研習活動時,向教職員工加強宣導,應以尊重、友善態度協助學生,避免造成言語歧視感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