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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廖文勛 - 人事室公告 | 2024-12-30 | 點閱數: 110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本條例)第9 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

       法(下稱本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 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

       作業要點」規定,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 區,應填具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

       詳閱注意事項後簽章,依以下規定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 陸地區:

 (一)本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 日之7個工作日(不含申請日、出發日及國定、例假日,下同)

       前,由(原)服務機關(構)、委託、補助或出 資之機關(構)以網際網路向本部申請,並經本部會同 國家安全局、

       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 查會審查許可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內政部 依本條例第91第

        3項規定,處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以 上1,000萬以下罰鍰。

 (二)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及警監三階以上未涉及國 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下稱簡任第

      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之2個工作日前,由服務機關以網際網路向本部申請並經

      許可後,始可進入大陸地區。違反者,由本部依本條例 第91第2項規定,處2萬元以上10萬以下罰鍰。

 (三)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 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當日

      之5個工作日前,向所屬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可進入大陸 地區。違反者,由所屬機關依人事相關規定懲處。

二、內政部移民署於國境線上查驗發現前揭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 員未經許可欲赴陸,依以下方式處理:

 (一)兩岸條例第9條第4項規定人員:開立「內政部移民署禁 止赴陸通知單」並禁止赴陸。

 (二)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人員:開立「內政部移民署告 知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未涉密之公務員未

      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通知單」提醒但不禁止赴陸,嗣經 查證未經許可即赴陸者,依本條例第91條第2項規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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