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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志成 - 人事室公告 | 2022-03-11 | 點閱數: 388
主旨: 轉知有關貴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之召開、調查與處置,應依「教師法」之精神,以免損及教師權益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年2月1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10008541號函辦理。
二、 依前開函示,說明如下:
(一)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第2條及第4條規定,係以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8款、第9款、第10款體罰學生、第11款、第15條第1項第3款體罰學生、第5款、第16條第1項規定情形者,應於5日內召開校事會議並依解聘辦法第二章相關規定進行調查,先予敘明。
(二) 承上,教師疑似有涉及解聘辦法第2條第4款所定之不適任事實,須經校事會議調查確認,並移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方能陳報主管機關,據以處分。如經校事會議調查確認非屬解聘辦法第2條第4款不適任之事實,而有公立高級中學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規範懲處標準所定之事由者,依解聘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移送教師成績考核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處理;如經調查確認無解聘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所定情形,則應予結案。
(三) 爰解聘辦法第4條至第7條規定,係透過校事會議之處理機制,以調查釐清教師所涉之疑似不適任情事是否真實,或其情節是否已達不適任之程度。至學校於接獲檢舉時,檢舉人已敘明主張教師疑似有涉及解聘辦法第2條第4款所定之不適任事實,或學校因主動發現、資料查詢、受理投訴、收受通知或經由媒體報導等途徑而知悉有相同情形時,學校即應召開校事會議調查確認,始符「教師法」及解聘辦法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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