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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廖文勛 - 人事室公告 | 2024-08-20 | 點閱數: 259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30日總處給字第11300186911號書函,並檢附原書函及附件影本各1份。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第五點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 如具全免或減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情形,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三、復查教育部實施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3.5萬元/學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 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

       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 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四、教育部業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由「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 施系統整合平臺」(以下簡稱助學系統) 提供學校前一學期 部會同性質助學金之舊生發放名單,供學

       校徵詢學生新學期 之請領意願,據以製發 註冊繳費單,爰請貴機關(學校)受理同仁申請子女教育補助時,配合以下事項:

(一) 請協助提醒同仁拉近方案補助與子女教育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如註冊繳費單上仍有顯示「行政院學雜費 減免」補助款,請同仁洽請學校更換註冊繳費單,或將是

      項補助繳回學校後,始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二) 請協助告知同仁助學系統將提供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名單予各大專校院查閱比對,教育部及各大專校院將使用 同仁個人資料之相關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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