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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張心鎂 - 總務處公告 | 2020-11-05 | 點閱數: 710
主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含豬肉及豬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標示規定」宣導資訊請配合落實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1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124249號函辦理。
二、 旨揭規定預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該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網站(http://www.fda.gov.tw/)提供宣導資訊,包含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皆必須清楚標示豬肉產地(國)之宣導單張,並提供標籤範例,學校若供應餐食,屬直接供應飲食場所,請協助加強宣導落實標示。
三、 相關資訊下載位置為首頁>主題專區>美豬美牛進口議題專區>豬肉及其製品標示規定,以及首頁>便民服務>文宣品下載專區,相關問題諮詢管道:食品標示法規諮詢服務專線0800-035-958、03-561-9633、食品標示諮詢服務信箱foodlabel@hibox.biz及食品標示諮詢服務平台http://www.foodlabel.org.tw,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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